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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旧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 1997-06-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199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旧货市场发展,繁荣经济,搞活流通,现就加强全市旧货市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旧货市场建设的宏观规划,确保旧货市场的合理建设。旧货市场作为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更加显示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把旧货市场的建设纳入市场建设重要地位,认真做好旧货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安排,超前控制,定点上图,合理发展,防止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盲目建设、有场无市等现象。要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办市场的积极性,形成“大家办,大发展”的建设格局,加快旧货市场建设步伐。

  二、制定优惠政策,支持旧货市场的发展。对旧货市场的旧货交易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对新开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旧货市场,可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适当放宽旧货市场的经营范围,凡属旧、闲置物资均可纳入旧货市场的交易范畴;简化旧货交易手续,凡具有旧货交易资格的物资均可上市交易,凡持有旧货市场开出的交易凭证再办理其它手续,有关行业部门应予以认可。

  三、加强管理,为旧货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入市场经营的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实行一家收费,按标准比例分配,避免多头收费,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对困难企业,特别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凭单位证明,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要体现出更为优惠的政策,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以吸引更多经营者。

  四、搞好部门配合,加大对旧货市场的扶持力度。对旧货市场发展项目,计委应抓紧调查论证,对确属可发展的好项目,应尽快批准立项,下达准建文件;工商部门应及时指导办齐有关注销、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对困难企业利用空闲场地办理市场的,减免收取部分登记费、摊位费和管理费;公安、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尽快出台认定旧货交易资格和管理意见(主要是防盗,保证旧货质量和防疫问题),确保旧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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