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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5 生效日期: 2001-02-25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结算会员: 
  根据国家B股投资的有关规定,现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者如何开B股帐户事宜通知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并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 
  2. 上述投资人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时,应提供以下证件: 
  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及其复印件; 
  外国政府签发的永久居住证明; 
  银行出具的现汇收款凭证。 
  3.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但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持民身份证或中国因私护照开立境内居民个人B股帐户。 
  上述投资人开立B股帐户按要求填写 <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时,在“身份证件号码”一栏中只填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200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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