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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的认知,国家统计局决定,从即日起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一、'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图案及涵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 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单位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准予使用的其它单位。未经许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三、'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管理
  国家统计局负责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使用管理。
  特此公告。
  二OO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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