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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4 生效日期: 2005-02-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5]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四日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事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速我市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步伐,从而大力推动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对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对象:
  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我市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两自”企业。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其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项目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二)项目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还款及时。
  (三)经在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项目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企业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机构给予信用担保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3、地方政府予以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我市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第八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实施周期为1至3年。

  第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应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科技贷款贴息的申报程序:
  市科技局在每年年初受理科技计划项目时,同时受理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申请。
  (一)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各镇区所属企业的项目,由镇区宣传科教办和镇区财政分局对本镇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见附件1);
  2、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和担保机构公章)、企业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代表证明;
  8、申请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报送市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所属企业项目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镇区所属企业项目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属镇区宣传科教办、财政分局报告本企业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宣传科教办会同财政分局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市属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时,应逐级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组织专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完整验收材料和结题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完整的技术资料;
  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明细表(见附件3);
  技术成果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失败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则必须如实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逐级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在市科技局做出撤消项目的决定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逐级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的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略)
  2、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略)
  3、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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