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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川劳社〔2004〕21号

川劳社(2004)2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4]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这次检查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检查活动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检查的工作方案,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保证检查活动顺利进行。

  二、这次检查活动分两步进行。即5月25日前由各地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照《通知》进行自查自纠;5月26日至6月15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三、5月20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在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组织一次“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悬挂张贴口号、发送宣传资料、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使广大农民工知法、懂法,依法维权。

  四、检查活动要同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电发[2003]94号)和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办《关于下达2004年度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川府目督[2004]9号)中有关“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筑行业工程款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省上成立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查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检查活动期间省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深入部分市、县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帮助市、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州在做好本级检查工作的同时,也可以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县(市、区)对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六、检查结束后,各地按《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附件:四川省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
                                                                                                                              二○○四年五月十日


四川省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家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员:罗曦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
  李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马桂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经营处处长)
  任远明(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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