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5]47号
凉山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凉山州布拖县、木里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凉价(2005)20号、21号)悉。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布拖县、木里县经过农网改造,农电体制改革和对农村电价的清理整顿,并召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听证会的基础上,同意两县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批复如下: 一、布拖县、木里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40元,0.35元。
二、同价标准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
三、同价方案从2005年4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两县同价方案实施后,你局应加强管理,督促电力部门严格按同价标准执行,并对农村用户全面实现“四到户”,确保同价方案顺利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