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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征收管 理 办 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机关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规范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晋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各级土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协助各级地税机关做好契税征收工作。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首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宙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于批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建设用地通知书》到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后,征收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免税证》。
  土地管理部门凭当事人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免税证》第四联,办理用地手续,对未取得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新建商品房交易,应首先到各级土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审核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加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过户单》及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存量房交易,应首先到各级土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己审核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于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之日起1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加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过产单》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成交价格审核表或房地产转让评估报告书及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后,征收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免税证》。
  对符合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免税证》第四联并留存备查,方可办理有关房屋权属变更交易手续,对未取得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交易手续。

  四、纳税人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征税。

  五、纳税人的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减税、免税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各级契税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否则不予享受减税免税照顾。

  六、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和土地、房产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衔拒工作,并定期互相传递土地、房产交易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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