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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摩托车(含助力车)维修店(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0]7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维修店(点)业主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秩序井然,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均须符合便民,不影响市容观瞻、环境卫生、交通和治安秩序的原则。
  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技术条件符合规定,且经市政、市容、公安、环保等部门会审同意的,发给摩托车维修许可证,再申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条 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摩托车维修的技术条件;
  (二)具有废旧器材收集箱;
  (三)具有油泥、污水盛放容器,并落实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
  (四)具有维修所需的货架、工具箱、气泵、灭火器等设备。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路段新设置摩托车维修店(点):延陵西路、延陵东路文化宫至牌楼弄路段、和平路、南北大街、青果巷、县直街、化龙巷、小河沿、广化街、局前街、城中路局前街至吊桥路段、怀德北路、万福路。


    第五条 在本规定第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两侧设置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应严格控制。


    第六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应在室内作业经营,严禁将作业工具堆放室外,占道作业。


    第七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营业用房墙体必须保持整洁,定期清洗或粉刷,门面遮阳棚顶无破损,不得吊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应按规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证门前场地干净整洁、无废弃物;车辆停放整齐规范,无乱停放;保护绿化,绿化带内无杂物。


    第九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污水、油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十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无维修许可证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证、照齐全,且有足够的室内经营场所,但擅自占用人行道作业的或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政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摩托车维修店(点)乱排放废油、废水等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维修店(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店(点),由市、区城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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