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价[2004]257号
广州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03)133号)的规定,我市不再向建筑企业收取治安联防费,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