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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3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3]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 [1998]114号)的有关精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
   2003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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