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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沙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函字[1999]88号

荆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沙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荆价重[1999]第96号)悉。近年来,沙市自来水公司因受多种因素影响,成本增加,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经研究,同意对沙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生产、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48元调整为0.63元,经营性用水由每立方米0.78元调整为0.97元,上述水价以外每立方米加收0.08元生产发展基金。除此之外,不得随水价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请你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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