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重函字[1999]88号
荆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沙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荆价重[1999]第96号)悉。近年来,沙市自来水公司因受多种因素影响,成本增加,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经研究,同意对沙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生产、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48元调整为0.63元,经营性用水由每立方米0.78元调整为0.97元,上述水价以外每立方米加收0.08元生产发展基金。除此之外,不得随水价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请你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