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防价字[2002]63号
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的规定,对全区各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上调,并授权各地(市)、县(市)、区在自治区已确定调整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达具体收费标准。现经充分考虑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决定在我市目前执行的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上此次自治区调增的收费标准额度,对我市市直各中小学校各项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并对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如下,望一并贯彻执行。同时按要求认真做好对群众和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新标准顺利执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和处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借读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是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2、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借读生费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区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费、择校费收费标准:
1、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市直高中阶段学费择校费收费标准分为普通高中、示范高中两部分收费标准。
2、职业高中学费
职业高中学费按普通高中学费、代收费收费标准执行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文科生每期100元,理科生每期200元。
三、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中小学生的课本费、练习本费按防价字[2002]22号文执行,水电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收费标准按防价字[2000]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内宿生住宿费:市一中按防价字[2001]55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市高级中学按防价字[2001]5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微机使用费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下达文件中未列入的学校,继续按现行标准收取微机使用费。
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四、收费减负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
五、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2、收费标准调整后,各中小学校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通知从200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防城港市市直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调整表
项目/标准/类型 高中 初中 小学 备注
普通 示范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杂费 60 75 45 55 借读生
免收
学费 250 315 250 470 择校生
免收
借读费 500 570 400 450 不得跨
期预收
择校费 700 1000 700 1350 不得跨
期预收
体检费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体检项
目附后
体检项目:①健康体检1.6元/次(含内、外科、五官科、身高、体重、胸围、血压、视力)。②红血蛋白检查2.8元/次。③肺功能测定2.5元/次。④肠道寄生虫检验2.5元/次(给药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