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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1]综28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建立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良好机制,有效制止农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照《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的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申请,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各区建设局进行审查,市规划局予以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加层)农村村民住宅,应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开工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扩建、翻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按照《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强调如下: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在2001年5月1日前制订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坚决制止农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的漫延。当前,我市农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尽快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坚决依法查处各种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厦门岛内,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未经批准翻、改、扩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对村民正在进行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各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负责,先予制止,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厦门岛外农村,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应按照行政区域负责组织查处非法占地、建法建设。
  (三)农村村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应严格把关,依法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维护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法定拆迁补偿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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