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商委[2003]162号
各拍卖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市经委、市公安局提出了《关于加强本市报废汽车管理的意见》(沪经场[2002]284号),规定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及禁止销售件、拼装车辆不得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本市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及禁止销售件、拼装车辆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四家报废汽车拼装车辆专业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破碎、综合利用,以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辆重新上路。
但近期发现有些拍卖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报废汽车拍卖给非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专业拆解企业的买受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为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的处置行为和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的定义。报废汽车是指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被罚没,或企业内自用,或已办理停驶、注销牌证等手续,以及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属不得上牌行驶等情况,并且根据国家以及本市有关报废规定、报废标准,已达到报废要求的;或虽未达到报废规定,但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辆。
二、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不得拍卖。报废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按有关规定报废汽车(包括拼装汽车)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针对我国对报废汽车已实行的特殊管理办法和本市已明确报废汽车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专业拆解、综合利用的状况,即一种类型的报废汽车只能由一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专业处理,现重申本市拍卖企业不得进行各类报废汽车、拼装车辆的拍卖活动。
三、做好有关善后处理的工作。对已经接受的报废汽车拍卖委托,立即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通知委托方到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报废汽车的不同类型分别到不同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专业拆解,纳入本市报废汽车回收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对要求委托拍卖的单位,应婉言谢绝,并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报废汽车服务中心和专业拆车企业名单(略)
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