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连政发[20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导游、游览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或组织非旅游性质客源。
第六条 '一日游”营运线路的游客乘车点要方便游览并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是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中、高级以上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车尾统一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其安全驾龄应当在5年以上或安全行车里程在15万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向乘车游客提供优质服务,驾驶员、导游员应当文明待客、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旅游等部门按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旅游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