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6]2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并注意提高其他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的要求,为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60元提高到月人均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线,由原月人均150元提高到月人均180元。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低保标准提高后,所需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要切实做好低保标准调整后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低保工作网络,认真实施分类施保和分类管理,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水平。 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