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财政厅江苏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 2002-02-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2002]1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1]9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后,有关税收和专用发票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应持有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输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苏财综[2002]2号

2002年1月16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在收费许可证上将有关项目注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2001]94号
2001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则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收费(价格)。
  (一) 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了[1992]581号]。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不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 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 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工程水费纳入价格管理后,其价格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四) 气象部门气象有偿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128号)。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 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六) 新闻出版部门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版权代理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 教育部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以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67号)。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 司法部门
  1、公证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公证收费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执行。
  2、律师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律师服务费转不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执行。
  3、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受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的规定执行。
  (九)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86号)。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人事部门
  人事部全国人力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上述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民政部门
  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财综字[1997]1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收养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条形码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杩服务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1]270号)。条形码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三)地震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99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