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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私营企业能否申请办理企业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闽劳社办[2001]187号
福州金磊工贸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私营企业能否申请办理企业劳动工伤保险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私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在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目前并未废止)就已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闽人常[1994]24号)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遵守本条例;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这里的企业当然包括私营企业。因此,我们认为所有的私营企业都有这个权利和义务参加工伤保险。贵司作为私营企业当然有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职责为你司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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