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7 生效日期: 1989-03-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9)财工字第102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89)鲁财商字16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的财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出口商品货源提供给外贸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可计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根据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原则安排使用。
  财政部
1989.03.27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