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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 2001-01-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2004]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我局《关于规范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鄂价经字[1999]280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物价部门按照文件要求,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旧机动车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总结试行收费情况基础上,现将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方针、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活动。

  二、为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旧机动车交易双方必须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三、评估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规定执行,(其中,涉案车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执行)。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为:
  车辆评估金额评估收费标准
  2万元以下(含2万元)100元
  2—5万元150元
  5—10万元200元
  10—20万元240元
  20万元以上300元
  摩托车50元

  四、旧机动车交易手续费包括评估费及正常管理证照工本费以外所有与市场活动有关的费用。其收费标准按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的2%向委托人收取。

  五、受车主委托寄售、代购代销车辆的服务费,由交易市场车辆评估金额的0.3%向托人收取。

  六、各地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内具体核定,报省备案。个别地方改变旧机动车评估计价方式的,应按规定报省审批。

  七、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评估机构,实施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的相关手续,并接受年度审验。

  八、本通知自二○○四年元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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