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青狮潭水电厂电量定向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54号
  桂林市物价局:
  灵川县潭下镇、九屋镇、青狮潭乡、兰田乡、公平乡是青狮潭水库建库时移民安置的乡镇。自1987年以来,这些乡镇陆续开办了虎岭硅厂、金山电石厂、金山硅厂、金山化工厂、金山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青狮潭金属压延厂等企业,共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600多人,其中青狮潭库区移民近500人。对安定库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述企业自建厂至1998年划入桂林供电局供电营业区前,一直由青狮潭电厂直接供电收取电费,此后也继续享受着地方小水电优惠电价,桂林供电局只收取0.02元/千瓦时的过网费,鉴于上述特殊情况,为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经认真研究,同意青狮潭电厂未纳入自治区主电网平衡的部分电量,直供灵川县虎岭冶炼厂、灵川县金山金属硅厂、桂林灵川县金山冶炼有限公司广西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县潭下金山电石厂、广西灵川县青狮潭金属压延厂、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等的用电价格:在上网电价基础上加0.02元/千瓦时的过网费确定。以上企业用电量超过青狮潭电厂发电量的用电部分,按我局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件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