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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完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职业资格基本情况数据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3 生效日期: 2008-06-23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事司
发布文号: 民人事字[2008]113号

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要求,请对本单位《职工职业资格基本情况调查表》继续进行完善,具体填表要求如下:
  一、“考生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颁证单位”、“证书号”、“备注”栏目均采用文本格式。
  “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颁证时间”等栏目均采用日期格式,且为××××年×月×日。其中“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准确到月,日均填写1日;“颁证日期”以证书上注明时间为准。
  二、“文化程度”,请按“硕士、大学、大专、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初中、小学”等规范名称填写,如不能准确对应到其中一类,则相当于某一类的就填写到某一类。
  三、“职业工种”,以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名称为准。
  四、“鉴定级别”,以“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等规范名称填写。
  五、“颁证单位”按证书标注填写清楚,北京市颁发的证书要注明清楚。
  六、“证书号”要按照证书标明的填全。
  七、“备注”栏填写一些临时情况,如证书丢失等。
  八、临时工如果是刚刚签一年合同,此次统计不用计入;签第二年以上合同的须统计进来。
  九、已经退休或2008年底前即将退休的人员也不用统计。
  十、有取得一个以上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部填入,并且填写到每个工种取得的最高等级。
  十一、以工代干的情况仍然要统计,如果是干部身份则不用填写。
  十二、填写到三级单位,如果还有四级单位的,则一并统计进三级单位中。
  十三、只统计在京的单位。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的设想,待情况数据库建立起来以后,每年年底将信息变动情况进行报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并做好此项工作。请于7月10日前,将本次信息完善表格(盖章的纸质文件及EXCEL电子表格)报回人事司。
  联系人:王红燕 付叶宏
  联系电话:66508805  66087341 
  EMAIL:lzc8805@126.com

特此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事司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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