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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际人才交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55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国际人才交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1]100号)悉。你厅所属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拟开展赴外培训手续代办等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赴外培训手续代办费等中介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与标准
  1、国(境)外联络中介服务费接受委托代企事业单位与人员联络国(境)外培训及考察渠道、联系出国人员的国(境)外接待单位并代办相关手续,其中介服务费标准核定为:赴港澳台考察培训的每人次650元,赴外国考察培训的每人次800元。
  2、赴外培训手续代办服务费
  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代办赴外培训申报及有关手续,其代办服务费标准核定为:代办赴港澳台培训手续的每人次350元,代办赴国外培训手续的每人次400元。
  3、海外专家推荐中介服务费
  接受企事业用人单位委托,为企事业用人单位物色推荐合适的国(境)外专家,推荐成功后向用人单位收取推荐服务费1000元/位。
  二、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应及时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服务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省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资金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2000]文37号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二OO二年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你厅应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前,根据试行期的收支情况向省物价管理部门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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