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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 2001-12-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225号
哈尔滨、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的报告》(黑垦商贸呈[200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80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比例及数额实际提取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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