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225号
哈尔滨、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的报告》(黑垦商贸呈[200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80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比例及数额实际提取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