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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 2000-04-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联发[2000]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安装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经省政府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目的和意义
  对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统一推选的一项整顿成品油市场的重要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加油站加油机销售成品油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便于税务机关随时检查加油站营业收入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利于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可以减少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二、职责分工
  为使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协调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省国税局负责安装工作的组织管理,税收政策的落实,税控装置的选型以及税控装置的初始化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安装工作的协调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点)一律不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先期已发证但后来拒不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点),要收回证书。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协助国税部门做好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和安装前后的技术检测工作。黑龙江北方旭金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装单位)负责税控装置的供应、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承担其质量责任,并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安装范围
  经清理整顿合格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建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对尚未取得省经贸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属于取缔范围,未进行清理整顿仍在经营的加油站,也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四、实施步骤
  安装工作计划从2000年5月份开始,分三个前段进行。第一阶段,小批量试装。在哈尔滨和大庆两市各装100台,通过试装熟练安装技术,为大面积推广安装奠定基础。第二阶段,大面积推广。在确定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工作正常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安装。安装顺序为先大中城市,后小城市和县镇,全部安装工作于2000年10月末结束。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整个安装工作结束后,由省国税局、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共同组成工作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于2000年12月末结束。

  五、安装费用
  税控加油机的安装、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费用由安装单位在现场安装时一次性收取。根据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加油站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分期扣除。安装前后对加油机进行检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加油站自行负担,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检定时,直接向加油站收取。安装使用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在保修期内,如税控装置出现质量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修理和更换配件的费用,保修期以后,如税控装置出现质量问题,安装单位仍负有维修义务,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加油站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在安装税控装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和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操作。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安装单位必须及时、优质、高效地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后的售后服务,并与加油站签订相关协议。
  (二)所有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和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擅自安装或擅自投入使用。
  (三)加油站更新加油机,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制规定的税控加油机,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税控装置属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对未实施强制检定管理便投入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实施查封,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准或丢失,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六)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完毕到2000年12月末前为试运行期,这一期间征收方式不变,但对税控装置记录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备案。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税控装置显示的数据核实征收。
  (七)从2001年1月1日起,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显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推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强化税收管理,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局、经贸委和技术监督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办公室汇报,共同完成好这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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