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来价字[2003]84号
市直属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站):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运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起租费(起步价)标准:出租汽车客运以整车(不以人员)计费,起步距离在2千米以内,起租费标准为:出租车排气量1.3以上的为3.00元/次;排气量1.3以下的2.00元。
二、跳表计费标准:2千米以外的,每500米(不足500米按500米计费)计费器跳表一次;出租车排气量1.3以上的,0.80元/次;出租车排气量1.3以下的,0.70元/次。行车途中乘客需要停车办事的,待车时间前5分钟免费,5分钟后每隔3分钟计费器自动计费一次,每次收费标准为白天0.50元,夜间(21时至次日5时)0.80元。
三、以上费用均已包含按月、季、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及50%的返空费用,收取这些费用均以出租汽车计价(费)器显示的数额为准,城区外按次交纳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过桥、停车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乘客支付。
四、出租汽车计价(费)器的安装统一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各汽车客运出租公司在申请安装计价器时,必须向安装部门提供本文规定的价格,并在出租车辆上向乘客公示。
五、各出租客运汽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取乘车费,不得向乘客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