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物价局、来宾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来价字[2003]84号

市直属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站):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运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起租费(起步价)标准:出租汽车客运以整车(不以人员)计费,起步距离在2千米以内,起租费标准为:出租车排气量1.3以上的为3.00元/次;排气量1.3以下的2.00元。

  二、跳表计费标准:2千米以外的,每500米(不足500米按500米计费)计费器跳表一次;出租车排气量1.3以上的,0.80元/次;出租车排气量1.3以下的,0.70元/次。行车途中乘客需要停车办事的,待车时间前5分钟免费,5分钟后每隔3分钟计费器自动计费一次,每次收费标准为白天0.50元,夜间(21时至次日5时)0.80元。

  三、以上费用均已包含按月、季、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及50%的返空费用,收取这些费用均以出租汽车计价(费)器显示的数额为准,城区外按次交纳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过桥、停车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乘客支付。

  四、出租汽车计价(费)器的安装统一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各汽车客运出租公司在申请安装计价器时,必须向安装部门提供本文规定的价格,并在出租车辆上向乘客公示。

  五、各出租客运汽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取乘车费,不得向乘客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从严查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