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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九江市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8 生效日期: 2001-10-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九江市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落实中共九江市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九江市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把解放思想的成果转化为加快发展的动力和行动,促进九江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优化经济结构,争创工业新优势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除按市府所发的企业改制文件精神执行外,要建立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机制,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签订'协保'合同的职工,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7%、10%和3%,分别降低为16%、7.5%和1%,一次性缴到当地社保机构,费用由原用人单位'协保'人员和再就业中心协商承担,退休后,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出让,所得收益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破产企业资产、土地变现资金无法满足安置职工,可以采取部分剥离、分块搞活的办法,其新增增值税、所得税依法上缴,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帮助企业归还银行债务本息。
  (三)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将改制企业10%股权的分红权划给经营层,其主要经营者可持大股,持股的经营者,可以用当年的分红、工资、奖励或个人贷款等多种方式购买股权。
  (四)为增大改制企业资产总量,在其资产评估时可将土地评估价由原来的50%入帐提高到100%入帐,增加国家资本金。凡对改制企业有效资产进行收购、重组或有偿兼并后新的企业,如接收原企业的职工,可按接收人数、安置费标准和就业期限计算,抵扣资产收购款。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帐面资产数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以资产评估为基数,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
  (五)支持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可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可减为3家,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下调至5000万元。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
  (六)对经市股份制改革与上市领导小组认定近三年内应完成上市目标的市属企业,其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三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其所得奖励全部扣回。
  (七)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是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不进入股份公司股本、且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八)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年增长率15%以上的市属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
  (九)企业销售收入当年增幅10%以上,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档次递减征收。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70%征收;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30%征收;销售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的10%征收。
  (十)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由市政府对申请承办的单位实行招标,由中标的中介机构办理,以降低中介费用;其它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二、发展旅游商贸,搞好城市经营
  (十一)尽快理顺庐山旅游管理体制。通过调整庐山的行政体制和行政区划,逐步对山上山下的景点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庐山旅游改制上市工作小组,以市场为纽带,转换机制,组建庐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尽快争取'庐山旅游'股票上市。
  (十二)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文化娱乐项目。建立九江旅游发展基金,定期组织人员到国内外或地区举办旅游促销推介会。
  (十三)支持建设大市场。从2001年起,对新办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实行三年优惠政策。由市统计部门认定,当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
  (十四)鼓励发展大商场。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仓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在200万元至400万元,400万元至600万元和60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的50%、40%、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
  (十五)全面开放城市规划和设计市场,推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制度,取消进浔规划、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引进一流的城市规划、设计队伍参与我市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
  (十六)组建城市建设投资股份公司,通过市场运作,盘活市政固定资产,建立面向社会融资搞好城市建设的新机制。成立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组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经营好城市土地资产。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和经营好二级市场,促使土地资本尽快转化为货币资本。
  (十七)政府管住住房一级市场,放开盘活住房二级市场,取消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审批制度,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先凭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交易,上市出售手续费由现有的0.5%和0.25%调减为0.2%,其它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由2%调减为1%。为激活住房二级市场,二级住房统一按1.5%的税率计征个人购房契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唯一的家居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出租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5%减为3%,房产税由12%减为4%,个人所得税由20%减为10%征收。
  (十八)对全市宾馆、饭店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
  (十九)减轻建设用地单位负担。依法征地,规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全市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凡能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如需异地补充耕地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对城市环卫、市政管养维护、园林绿化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建立公益性项目受托于业主、代理筹建、建成交付的制度。
  (二十一)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相对集中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狠抓招商引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二十二)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限制之外,所有投资领域均向国外、境外、市外(以下简称'三外')投资者和个私民营企业开放。
  (二十三)为调动全市上下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设立市、县(区)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第一,设立目标管理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含市外资金,下同)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奖励党政一把手各2000元;对市直各部门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的,给予集体奖励5000元。第二,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内资按现行汇率折算)以上的非招商引资职能部门,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人民币5万元组织奖,第三,设立利用外资引荐奖。对引进外资的个人,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不低于2‰奖励。
  (二十四)从2001年9月起,对'三外'和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以不同形式的资本兴办企业,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六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十五)以外国(地区)企业或境外个人名义来浔投资的,允许发照后三个月内首付认缴额的15%;投资数额大的,允许三年内分期注入,允许其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国内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公司注册资本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的10%,最低可至1万元。
  (二十六)对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70%、6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体制分担。
  (二十七)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在经营范围及规模没有大的变化,税额一定二年不变。个私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增速10-30%、30-50%、50%以上分档,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二十八)对新办的个私民营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二十九)市、县(市、区)不得超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擅自出台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有幅度的收费项目,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并公布执行,落实'一证三卡'制度,确保已取消项目坚决停收。
  (三十)外商和个体私营业主投诉由市监察局、物价局、综合执法局联合查处,形成投诉快速反应通道,有诉必查,查处必严。任何单位和组织向'三外'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检查和处罚实行登记制度,所有收费、检查和处罚均需按规定向企业如实签名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收费、检查和处罚。对九江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外各执法部门不能直接到区内企业执法检查,如确有需要,必须通过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四、调整利益格局、发展县域经济
  (三十一)从2002年开始,取消县(市、区)原体制上解市财政年递增5%的比例。
  (三十二)从2001年8月开始,对用于兴办工业企业原定县(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上缴省20%、市15%部分,连续三年暂不上缴。从新的预算年度开始,除省级分成的10%林业规费上缴省财政外,市级分成的林业规费由现行的20%调减为10%,松香、竹笋、香菇、木耳等林副产品一律免收林业规费。
  (三十三)下放一般纳税人认定权限,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权全部下放至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放宽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商业经营企业年销售额由180万元放宽为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由100万元放宽为30万元以上,达到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均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十四)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含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减免10%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业化基地,企业和自然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绿色食品的自取得收入三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十五)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市财政用3年时间共筹集1000万元资金,采取财政贴息方式,专项用于培植县(市、区)财源建设,重点向财政贫困县倾斜。市财政部门要创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加大对九江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财政困难县(市、区)发展地方经济

  五、搞好资本运作,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六)抓好企业上市工作,成立九江市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抓好庐山旅游、九江纺织、茶叶股份、电子材料、鄱湖水产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上市申报工作;并选择一批资产质量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培植,促其发展壮大,为今后在主板或二板市场发行上市准备资源。
  (三十七)充分利用中央、省属在九江的七家上市公司,鼓励和支持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参与资本运作,增强其再融资能力。对现有的股份公司,按《公司》进行完善规范,增资扩股,充分发挥现有股份公司的资源优势,为上市创造条件。
  (三十八)启动九江产权交易市场,制订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凡国有或集体企业需要转让的整体或部分产权,都要逐步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逐步与全省乃至全国产权交易所进行联网。
  (三十九)支持九江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参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协作,向跨区域的商业银行发展。并积极争取国家批准九江市为外资银行开放城市。

  六、实施科教兴市、推进体制创新
  (四十)对人才层次结构较高、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推行竞争上岗,动态聘任,打破技术职务终身制。
  (四十一)完善九江人才市场,争取建成覆盖赣、湘、鄂、皖区域性人才市场。从2002年起,对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除外),可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存放人才市场,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按照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提供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代办服务,推行人才管理社会化。
  (四十二)鼓励引进各类人才。对年纳税总额排名前20位的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业急需引进的人才,由法人代表提出名单,经人事部门认可,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家属户口可以随迁。
  (四十三)高薪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全额奖回本人;凡引进的人才带入科研成果或专利,并使企业产生明显效益的,可由企业按项目利润的10-30%计提奖金奖励其本人,并允许企业税前列支;允许各类人才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予企业分红,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各方议定即可。
  (四十四)提升高等教育格局,组建九江科技学院,争取明年秋季招收新生。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重建等形式,加快中高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争取在3年内建立高效有序、布局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职业技术教育力量。
  (四十五)实行'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分开管理制度,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引导非义务教育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结合教育网点布局改革,对部分中小学校进行整合。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民营等办法实行改制。发展私立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学龄前教育设施,应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四十六)进行医疗卫生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对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合资、租赁、股份合作、国有民营等办法进行改制。除中心卫生院外,一般乡镇卫生院所应尽快改制,实行民营或公助民营。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和引进有一定规模的私立医院。
  (四十七)着眼先进大文化的繁荣,走文化、报纸、广电事业产业化发展新路。按照'行政整合、市场运作'的模式,组建若干文化、报纸、出版、广播电视集团(公司),开展增值业务和进行多功能开发,逐步实行产业化经营,形成九江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新的亮点。

  七、切实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
  (四十八)取消对企业和经济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行政审批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不需要市和县(市、区)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和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不再进行审批。
  (四十九)扩大县(市、区)项目审批权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市、区)自行审批,不再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五十)赋予县(市、区)工业园区或工业小区市级建设项目审批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创新工业园区、工业小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市里争办一个出口加工区,实行'一区多园、一区多制'。对市开发区内北大科技园九江分园、九江科技产业园、高科技水产园及其它大功能区可以实行一企一策。
  (五十一)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取消行政性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对确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进一步简化程序。除政府投资用于公共事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外,其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由项目法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五十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由县(市、区)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企业经营范围改为按行业大类核定。凡国家未明令禁止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五十三)扩大所得税税前扣除和抵免范围。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全额税前扣除,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5年内延续抵免。
  (五十四)放宽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在200万元以内的,可在税前扣除;凡属使用年限已到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净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改由县(区)局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全部改由各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五十五)用好出口退税管理权。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内资(外贸、生产)企业和年出口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业务,由市国税局及时受理、审批、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为缓解出口退税计划不足和企业资金的压力,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采取'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方法。
  (五十六)在规定职数范围内,市直各部门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的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市直各部门按国家规定晋升职工工资,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不再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称指标,不再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人员进行备案、审批。只对优秀、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人员进行备案。编制内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县(市、区)自行审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进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五十七)对有固定住所、基本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投资办企业人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申请在县级政府属地镇及其它建制镇落户。取消小城镇'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
  (五十八)在市区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个体户连续两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者及其直系亲属,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均可在市区常住地落户。
  (五十九)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拟取消70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率达67%。
  (六十)投资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一律在办证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组织论证、公告或现场勘察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实行并联审批,每月逢6日集中审批盖章。以上政策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下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与本政策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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