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1998]329号
江门市物价局:
你局与江门市交委联合上报的《关于审批江鹤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江交计基字[1998]098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计建0854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1999年1月10日起,由江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行驶江鹤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实行双向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专款专用,除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外,其余用于偿还江鹤高速公路投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收支情况每年由省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地税局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
江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