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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报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字[2001]1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推行分时电价制度的要求,现将我局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电力设施服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鄂价重字(1999)220号)中第七条增加以下内容:
  城市居民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用户选择普通单相电表,其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480元/户,调整为465元/户;按照用户自愿的原则,选择单相分时表,其收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650元/户;选择三相分时表,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户。
  凡已交480元安装一户一表的用户,用户自愿申请改装单相分时电表,其改装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80元/户;申请改装三相分时电表,其改装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户。
  上述规定从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宜仍按鄂价重字(1999)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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