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6 生效日期: 2001-06-16
发布部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洪政发【2001】126号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1部、委、局及省公安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廖家本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用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贵生 区计经委副主任
  陈世敏 洪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二、整治范围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迪吧、茶社、室内溜冰场、台球室、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其它室内市场;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住宅楼;
  (五)摄影棚、演播室、通讯、微机、数据中心;
  (六)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医院;
  (八)劳动密集型车间。

  三、整治重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新、改、扩建是否经过消防审核,是否验收合格,开业或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合格;
  (二)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是否相符;
  (三)消防安全出口数量是否满足疏散需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安全疏散设施的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是否完整好用;
  (五)电气线路敷设及设备的安装、装饰装修材料、通风采暖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六)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责任制是否落实;
  (七)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组织演练,重点、特殊工种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八)消防水源、器材是否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足配齐;
  (九)针对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整治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摸清底数,彻底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自改与依法整治和条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6月中旬以前,区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召开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发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治理活动。
  (二)自查自改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底以前)。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要组织专门人员全面调查掌握辖区公众聚集场所的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管理档案,并责成没有达到整治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或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8月底以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对没有达到整治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对没有达到整治重点第二至第九项内容的,凡能当场整改的,一定要当场整改到位;对限期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员、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优先解决突出问题,防止遗患养患、养患成灾。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或场所,要采取果断措施,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该拆除的拆除,该停的停。
  (四)验收总结阶段(9月底以前)。在集中整治结束后,区政府将按照公安部等11部委局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及时查处存在问题,并将验收情况通报全市。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洪发[2001]1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把握工作重点。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要大力加强专项治理的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整治的正面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及违法违章行为要实行跟踪报道,督促整改。
  (三)加强督导,严格依法办事。在专项治理中,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次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要大力加强经常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9月10日前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