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的精神,现将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可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范围
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为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现有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二)企业安置对象的界定
符合条件的的小企业安置对象为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失业、协保人员)
1.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2.下岗协保人员是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文件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力;
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后,领取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三)企业申请认定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申请认定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四)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3.企业招收失业、协保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4.与失业、协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原件);
6.《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金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上年会计年报至基本情况表;
9.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认定办法
1.企业携带上述有关材料,按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属企业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相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2.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附件1)。
(六)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贷款所需文件外,还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二、经办银行对经认定的小企业的贷款管理
(一)向经认定的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各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和受理财政贴息贷款的支行名单(支行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三)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经认定的小企业贴息贷款业务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财政贴息、呆帐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企业同级财政部门核对。
3.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以下简称《呆帐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帐核销。
2.年度结束终了后3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帐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附件2)报送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帐核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每笔呆帐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反映呆帐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情况。
3.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拨付相当于实际呆帐损失10%的补偿资金。
4.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帐核销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呆帐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帐,每半年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市、区县财政部门。
(三)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1.季度结束终了后的1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明细表(附件3)报送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附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拨付相当于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补助资金。
四、资金的预算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贴息、呆帐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内有关此类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统计报告制度
(一)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季度5日以前。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附件4),反映本区(县)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季度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贷款额、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下季度7日以前。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本区(县)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呆帐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二)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政部门应予追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帐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损失补偿申请明细表
3.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4.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