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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1 生效日期: 2001-11-11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城市’房屋拆迕管理条例》等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渠、大李沟范围内的整治开发及管理。

第三条 南渠范围:上起襄城区凤凰村,下至襄城区观音阁村入汉江处,全长14公里,宽度以规划红线为准;大李沟的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区域为准。任何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不得侵占南渠、大李沟堤防用地。

第四条 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确保城市防洪安全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由市水利、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领导参加的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负责整治开发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第六条 按照“以开发换治理,以减免换投、入”的模式整治开发南渠、大李沟,面向社会招商引资,实行公开竞标。

第七条 指挥部根据不同渠段,采取多种形式综合开发。同一渠段招商引资,竞标相同,优先考虑临渠单位开发使用。

第八条 中标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门的防洪设计要求和规划部门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

第九条 渠地出让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

第十条 南渠、大李沟沿线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洪大局,切实按照整治开发工程规划的需要,配合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一条 南渠、大李沟堤防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按有关规定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 因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需要征用的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由有评估资格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丈量评估,由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指定有拆迁资格的专业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商,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可以帮助投资商统一办理开发南渠、大李沟必需的上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投资商亦可自行办

第十四条 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由南渠、大李沟指挥部统一收取,归口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均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指挥部对开发商行政性收费实行综合价,按80元,M2收取,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同时,免收原容量部分的水、电增容费。

第十五条 襄樊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所有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南渠、大李沟的管理(包括开发建设后的物业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在南渠、大李沟堤身和禁脚范围内任意取土、挖沟、埋坟、铲草皮、耕种、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开筑明口、修建排水设施、架设管道、埋设电缆、栽设电杆和其它标杆、标牌等,以保证堤身完整和堤防安全。违者,除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外,并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南渠、大李沟堤身和禁脚范围内修建排水设施、开筑明口、架设管道、埋设电缆、栽设电杆和其他标杆、标牌等,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土地有偿使用、工程补偿、维护费。

第十九条 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成后,在渠顶经商居住的单位、个人,必须自觉爱惜和保护堤防工程,遵守堤防管理规定,服从堤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南渠、大李沟整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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