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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对罪犯王建亮如何决定监外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 2005-04-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高法[2005]70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湖刑初字第47号《关于对罪犯王建亮如何决定监外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应当说明理由。我省已经指定101家医院(包括监狱医院)作为罪犯保外就医的鉴定医院。监狱拒收患病罪犯,应当提供这些医院开具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证明文件,由法院审查决定。如果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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