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发[2002]349号
罗源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瓜粉和红薯粉丝是否农业产品的请示》(罗国税发[2002]120号)收悉。关于地瓜粉(即薯粉)是否农业产品问题,我局《关于薯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榕国税流[2001]519号)已明确薯粉属于农业产品;关于红薯粉丝是否农业产品问题,经了解其生产工艺等情况后确认属于副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对属于农业产品的“粮食”的界定,即“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红薯粉丝不属于农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