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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 2002-07-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2]8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结算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1999]30号)精神,现就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收费。所有进入中心的收费委托市商业银行在中心设置的代收处(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办理。中心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办法,中心窗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出《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处缴款,代收银行收款同时,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款人凭收费票据第二联(收据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三联回到原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二、票据管理。《缴款通知书》由财政部门制定统一格式,市直单位直接到市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代收银行到市财政部门购领缴销。垂直单位的收费票据,由单位从其省主管部门领取后,交由代收银行使用,票据用完后,代收银行直接与垂直单位进行对帐、核销。

  三、帐户设置。市财政局和垂直单位在代办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和单位专户,在中心办公的各窗口单位同时在代办银行开设支出帐户,其中垂直单位在代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具有核算收入和支出的两种功能,不另开支出帐户。

  四、资金结算。代收银行对在垂直单位以外的所有收费收取时,按单位编码和收费项目编码将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垂直单位的缴费直接进入所属单位专户。代收银行、收费单位和财政部门每月月底要相互对帐。

  五、支出管理。市直单位所有收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支出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垂直单位的支出管理,按垂直单位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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