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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633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交函[2002]93号)悉。鉴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有线长、面广、交通不便、工作期限长等特点,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各种公路(含配套工程)、独立大桥、隧道工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附表所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各交通工程项目投资状况和工程监督成本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下浮。
  三、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福建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表
  建设工程概算  收费费率(建安工作量)  费率档差调节数(元)
  500万元以下  3.3‰
  500-3000万元  3.0‰  1600
  3001-6000万元  2.5‰  15000
  6001-10000万元  2.0‰  30000
  10000万元以上  1.8‰  20000
  注:1、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下的受监工程,工程地点距质量监督单位30公里以外的,每增加10公里按监督费总额加收2%监督费,但最多加收不得超过25%。
  2、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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