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质监[2002]229号
为规范我市气瓶充装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气瓶充装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与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气瓶固定充装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的,属个人及单位的自有气瓶必须选定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二、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或托管气瓶,不得充装其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种类包括液化石油气瓶、各种永久性气体气瓶(如氧气、氮气)、溶解乙炔气瓶、液化气瓶(如液氯、液氨、液氧)等。
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做好气瓶的托管工作,建立完整的气瓶专用档案,并在气瓶上标明本充装站的标识和气瓶编号。没有充装站标识的气瓶,不得充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气瓶,必须经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喷上充装站专用标志后方可继续使用:超过检验周期;气瓶上无铭牌或钢印标记不清楚;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
经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以及严重锈蚀、变形、损伤或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的气瓶,严禁充装、使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