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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8 生效日期: 2003-02-08
发布部门: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常地税一[200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市地税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财产损失的具体审批权限,暂比照常地税一[1998]4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金坛、溧阳市、武进区范围内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由金坛、溧阳市地税局、武进地税局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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