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17 生效日期: 1988-11-1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88年11月17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