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5]29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文明、卫生水平,促进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根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的临时及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和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通告所称的临时及违法是指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临时建筑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搭建的临时和永久建筑。
二、清理范围是:
(一)市区内及城市出入口道路(包括铁路沿线)两侧;
(二)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办公区;
(三)居民生活区。
三、临时及违法建筑的所有者,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建筑物的有关批件及情况。接到拆除通知书后,要按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除。
四、对于违法建设的永久性建筑,要视情况分别给予停建、补办手续,强行扩除,没收后拍卖等处理。
五、本通告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建局、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及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和生活区内临时及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