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发[1999]1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实施,加快生态建设步伐,保障全区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加快生态建设步伐
我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带领和组织广大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不懈地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推动了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由于我区地域辽阔,自然条件普遍较差,加之保护不力,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严重,虽然多年来在生态建设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但也只能使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就全区整体而言,生态环境仍然呈恶化的趋势。目前,全区尚需治理的荒漠化土地约占总土地面积的60%以上,巩固提高天然植被保护和治理成果的任务越来越大,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可谓在重而道远。
当前,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步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生态建设工作,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生存环境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受到全区上下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去年特大洪水后,从中央到地方大幅度地增加了生态建设投入。二是党在农村牧区基本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充分调动了广大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三是多年来各地在生态建设方面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实践和探索,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为今后的生态建设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乘势而上,努力开创我区生态建设的新局面。
二、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的方针,走开发式治理、集约化经营、效益型增长的路子,加大科技应用力度,强化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发挥一切积极因素,突出抓好农、牧、林、水重点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全面推进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良性生态系统,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建设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坚持集中连片、综合治理,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坚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注重效益;坚持保护与建设相结合,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国家与集体、个人相结合,投资与投劳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耕作措施相结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三)奋斗目标: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近期(1998—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是,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4?55亿亩,使全区荒漠化土地治理率由1998年的23%提高到49%。同时巩固治理成果,在重点治理区建立监督、管理和测报机构,使生态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其中,1998—2000年,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1?05亿亩,使全区荒漠化土地治理率提高到29%;2001—2005年,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1?75亿亩,使全区荒漠化土地治理率提高到39%;2006—2010年,全面完成近期奋斗目标。此外,按照国家批复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完成调减木材产量和抚育、更新等任务。
各盟市、旗县要以《纲要》精神为指导,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逐级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将《纲要》明确的建设原则、建设任务逐级落到实处。各旗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不同时期的建设重点、建设方式和具体任务,并以此作为今后向上申报项目和具体开展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
三、以重点生态工程为龙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
各地要在继续抓好三北防护林等一系列实施多年的重点林业、水保、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着重抓好新近启动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及“坡改梯”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世行及亚行贷款水保治理工程、中德财政合作内蒙古科尔沁荒漠化土地生态建设工程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OECF)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早日批准阿拉善生态治理总体规划和中澳技术合作内蒙古阿拉善生态系统综合整治项目、世行贷款阴山北麓生态建设项目的早日上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总结经验,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严格把好设计、施工、管理、监督、验收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资金报帐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科技含量,全面提高建设质量和建设水平,努力争创精品工程、样板工程,使重点工程成为名副其实的示范工程,带动全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全面发展。
要搞好重点工程之间的协调配合,既要突出建设重点,又是避免重复投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抓好重点工程的同时,要统筹兼顾,摆布好重点工程与一般工程、工程建设与面上建设的关系,做到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四、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生态环境建设。要全面实行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以及允许继承、转让、长期不变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经营形式并有的政策;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社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以土地、劳力、资源、资金、种苗、机械、技术等为股份,合作参与生态环境建设,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和无偿划拨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加快国有和集体“四荒”的治理开发步伐。
要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下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五、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
要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措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国家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配套投入为辅;地方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由地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小型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主要依靠群众劳务投入和社会投入,国家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出长期安排。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都要向生态环境建设倾斜。要继续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支出的1%,新增收农牧业税的70%用于农牧业基础建设,其中用于生态环境建设部分不低于15%的规定。国家生态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安排,不按部门切块,严禁挪作它用,并要确保落实好配套资金。自治区切块下划到盟市的国有林场(圃)的生产费、基本建设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费、水土保持费以及畜牧业飞播资金等专项经费,各盟市、旗县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专项贷款,对生态环境建设予以支持。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更多区外、国外的资金投入我区生态环境建设。
积极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现有各类生态环境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尽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效益补偿制度;鼓励社会上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入。
广大群众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力军,也是生态建设投入的主体。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继续完善农村牧区劳动积累工制度,利用农闲时间组织群众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凡是用于生态建设的积累工,不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坚持“谁造谁有”、“谁治谁有”等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六、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平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科研工作,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科研水平,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要组织科研力量,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关键问题和技术难点开展重点攻关。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科研项目,要优先纳入计划,并保证经费。
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适用技术,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含量。各级农牧林水技术推广部门,要密切联系本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筛选一批适用增产、增效技术和科研成果,组装配套,大力推广。要重点发展经济林、薪炭林、速生丰产林和兼用型林种,大力推广生态经济沟、生物经济圈、小流域治理、立体种植复合经营、家庭“五小”林业、“五配套”小草库伦等生产模式以及抗旱造林、节水灌溉、推沙造田、人工草地及草场改良等适用技术。要切实加强农牧民技术培训和科技试验示范工作,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不断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研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普及应用。要加强基层科技服务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提高苏木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成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牧业科技承包的有关政策,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科技服务形式,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结合,提高生态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切实抓好林业“种苗工程”和畜牧业“草籽工程”建设。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工程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为搞好全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水利、农业、畜牧、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以各种生动具体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先进人物、模范事例,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防治荒漠化、保护家园的观念,提高全民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要根据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结合土地和草牧场承包工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履行法律手续,明确使用方向。对不适宜耕种和乱开滥垦的耕地,特别是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尽快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对25度以下的坡耕地,要全面推行等高种植,并逐步建成水平梯田。要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牧业的需要,调整种养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雨养农业、舍饲畜牧业和农区畜牧业。特别要坚持“双增双提”发展战略,加大饲草料基地建设力度,调整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实行轮封轮牧、舍饲、异地育肥和改良草场等措施,尽快解决草原沙化、退化问题,恢复草原生态平衡。要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严格各类采矿、筑路、建筑等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防止人为造成植被衰退和水土流失。
要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要严厉打击毁林毁草开荒活动,禁止一切乱开滥垦林地、草场现象发生。要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不断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力度,切实保护生态建设成果。
八、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领导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改善生存条件、促进经济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生态环境建设任务。
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建设的责任、目标。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负全面责任。各地都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建设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落实各项保证措施,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兑现奖惩。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要以旗县为单位组织实施,旗县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其它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都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切实做好落实任务、筹措资金、组织发动群众、检查验收等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工程建设如期完成。
根据国家的要求,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计划、林业、农业、水利、畜牧、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计委设立了办公室。有关盟市和重点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生态环境建设这一历史任务的顺利完成。
19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