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条二、三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3-22 生效日期: 1988-03-2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控发字[1988]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有些单位在执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过程中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在收到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书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哪个业务部门受理、复查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论当事人是在决定作出七日以内提出申诉还是七日以后提出申诉,均不影响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的执行和法律后果的产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文件转发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条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不必先经其他业务部门复查后再予受理。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免予起诉、不予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起到防错防漏的作用,也有利于做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因此,各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积极受理这部分案件,并扎扎实实地办好。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的案件,考虑到原经办部门了解作出决定的原意,为便于答复,仍由原经办的部门办理为宜。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受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