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4]1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局应在1月30日前向省局征管处上报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各地报告应包括贯彻省局闽地税征[2003]28号文开展欠税清理的情况,以及在省局28号文下发之前就已先行开展清理并向纳税人宣传和发函核实欠税金额等有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