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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部分道路及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5]2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部分道路及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在市区下列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但正在施工的道路除外:
  发展大道、汉西路、建设大道、建一路(?口区)、江汉二桥、二桥路、龙阳大道、东风大道、车城北路、车城西路、车城南路、沌口路、长江路、白沙洲大桥、武咸公路(中山路至白沙洲大桥段)、中山路、雄楚大道、民族大道、南湖南路、光谷大道、喻家湖路、团山路、鲁磨路、东湖东路、沿湖路、徐东大街、友谊大道、厂前路、冶金大道、沿港路、建设八路、临江大道、长江二桥、黄埔大街等。

  二、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在本通告第一条所列道路及环线区域内行驶遇交通受阻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但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一般不得使用。

  三、本市机动车辆安装的喇叭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声级标准;不符合的,车辆所有人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声级标准。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条规定,处100元罚款;拒绝或阻碍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于1997年5月29日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部分道路鸣喇叭的通告》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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