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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火的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正处于森林高火险区域,广大林区农村已全面开始春耕春种,传统的清明节也即将来临,农事、林事生产性用火以及民间的扫墓祭祖和郊游踏青活动将大量增加,森林防火已到春防紧要期。近期,全市各地森林火灾呈高发态势,防火形势十分严竣。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安全稳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命令:自即日起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火。
  一、禁止进山人员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二、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烧烤。

  三、禁止在林区烤火、使用火把夜行照明。

  四、禁止炼山造林。

  五、禁止在林区烧荒、烧枯枝落叶、烧田埂地炊草、烧草木灰、烧火土粪、烧稻草。

  六、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和其它祭神用火。

  七、环庐山公路以内及其它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林区野外随意用火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从快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令由当地县、乡政府组织实施,请各地立即将此禁令传达到基层并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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