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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撤并苏木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 2001-03-2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确保我区撤并苏木乡镇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撤并苏木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撤并苏木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旗县政府要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旗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要抽调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小组,派驻到各个被撤并的苏木乡镇,负责资产清查和具体交接工作,以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仅限于此次被撤并的苏木乡镇。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重点是被撤并苏木乡镇的国有和集体资产,包括苏木乡镇的全部国有资产和苏木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有国家补助的集体性质的经济实体。

  四、从旗县政府有关撤并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冻结撤并苏木乡镇的所有资产、帐户、帐目、帐册等,封存与财务有关的各种资料。特殊开支,报请旗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资产清查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全面、彻底地清查撤并苏木乡镇的资产、财务,要做到资产产权明确、家底清晰、帐务清楚,为撤并后新组建的苏木乡镇工作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
  (二)清杳工作要增强透明度、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将清查结果公布;
  (三)逐项清理撒并苏木乡镇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核讨,不能遗漏:对已形成的呆帐、坏帐,要按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随意核销。
  (四)逐项清查核准撤并苏木乡镇的资金、设备、技术、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参与合资、参股的股权和资本金份额,连同各项合法手续、资料一并移交新组建的苏木乡镇,由新组建的苏木乡镇重新签定相关法律合同或协议。

  六、认真做好撤并苏木乡镇资产、帐务的移交工作。对撤并苏木乡镇的资产、财务,要一次性移交新组建的苏木乡镇,不留后遗症要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对所移交的事项形成书面交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接双方经办人员、主要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由旗县派驻工作组审核签字,同会计信息资料档案与国有资产产权档案一并移交新组建苏木乡镇。

  七、要严肃财经纪律。在撤并期间,决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变卖、隐匿、调拨、转移、抽逃、侵占国有和集体资产。禁止借机出售、转让、变卖股权或资本金,更不能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借机私分、滥发钱物,对借清查移交之机,侵占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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