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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2-03 生效日期: 1981-02-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1981年1月1日已全面施行,但198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198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1981年1月1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 九十二 条、第 九十七 条、第 九十九 条、第 一百二十五 条、第 一百四十二 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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