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5]9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水平,减轻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规定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调整意见如下: 一、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 4.5 万元(不含 4.5 万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
二、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
(一)4.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4% ,参保人员自付 6% ;10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含 2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6% ,参保人员自付 4% ;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8% ,参保人员自付 2% 。
(二)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 10% ,经批准使用血液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 30% ,余额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按比例负担。
(三)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中属国产的,由个人自付 35%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5% ;属进口的,由个人自付 50%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0% 。
三、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 30 万元。
四、武政办(2001)266 号文件第九条关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在 3 万元以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4000 元,由大额医疗保险一次性给予 1000 元的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5 元调整到每人每月 7元。
六、本意见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武政办(2001)266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