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党发[1983]17号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知识分子地位的作用的认识
党中央历来强调,没有知识分子,我们的事情就不能做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依靠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不懈地宣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关于知识分子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端正和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肃清“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消除鄙薄知识、轻视知识分子的各种偏见,真正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积极主动地做好知识分子工作。
二、合理使用、大胆选拔知识分子
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实质上就是选拔经过多年实际斗争考验的知识分子。各级党委要积极大胆地选拔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争取在两、三年内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知识分子所占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左右,经济部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并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对于摘业务是行家里手、做行政领导不一定合适的专业技术人员,则应让他们继续在专业方面发挥其特长,而不要安排他们去搞行政领导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重大经济和技术等问题的决策,事先都要认真听取各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要进一步解决知识分子用非所学和使用不合理的问题,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坚决克服埋没和浪费人才的现象。欢迎外省区知识分子来我区工作,优先解决他们的具体困难。
三、努力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
今后财政支出要逐年提高教育、科研经费的比例。各级政府每年都要有计划地拨出专款,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相应地增加科研办公用房,加强科研教学试验手段。
自治区财政局和计委、科委等有关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拨出专款,重点武装一、两个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各地、市和区直各部门每年也要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单位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差的问题。争取在三、五年内使全区知识分子工作条件有显著好转。
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科技情报工作。自治区科委要努力办好科技图书馆和科技情报所。有条件的市、县,也要有计划地建立自己的学术活动中心和科技干部培训基地,并扩充图书、文化馆(站),办好资料室,保证科技人员的学习工作需要。
要进一步加强进修培训工作。各单位都要制定培训规划,通过举办专业技术学习班,选送专业技术干部进修等方式,不断提高知识分子队伍的业务技术水平。我区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术都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和各自的分工,积极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
要下决心减少与知识分子专业无关的社会活动,减少兼职,保证他们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
对年事较高的高级知识分子,根据工作需要配好助手。
四、切实改善知识分子,特别是中年知识分子的生活条件
(一)给予适当的图书资料补助费
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具有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包括大专毕业二十年以上工龄、中专毕业二十五年以上工龄的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补助专业图书资料费五元;相当助理工程师、助教等初级业务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包括大专毕业十五年以上工龄、中专毕业二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教学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工龄的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补助专业图书资料费三元,凭证报销。
(二)积极改善居住条件
从一九八三年起,各级每年从统建住宅中拿出百分之十至十五的住房分配给中年知识分子业务骨干。各单位在今后分配住房时,对知识分子要从宽从优。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相当副教授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一般要达到九十至一百平方米,相当讲师的中级知识分子,一般要达到六十五至七十五平方米)。对知识分子集中、住房又比较困难的单位,自治区计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要适当给予照顾。争取在三、五年内使全区知识分子的居住条件有较大的改善。
(三)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条件
对方是城镇粮户关系的,应准予入户,有工作的,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尽快给予调动或安排。
凡具备下列之一的知识分子,其中在农村的配偶、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和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父母,应准予迁入城镇落户:
1、具有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工龄满十五年者;
2、教龄满十五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中教五级以上、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
3、大专毕业在我区山区工作五年的外省区和宁夏川区籍的人员,中专毕业工作八年的各类知识分子或具有技术员、医士等同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者;
4、其他未评定业务技术职称的大中专毕业、工龄满二十年的知识分子;
5、凡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技术成果的,凭国家主管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业务技术奖励证件,不受工龄、职称的限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综合平衡后商区公安厅下达指标,分批予以解决。申报单位或个人持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的批准书,到迁入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四)妥善解决好子女问题
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的子女就业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今后,凡子女无一人就业的,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一人;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将其在外地工作的子女调一人就近工作。
(五)做好医疗保健和生活服务工作
高级知识分子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和区卫生厅发给“医疗优先证”,并负责每年给他们进行一次全面体格检查,中级知识分子由所在单位负责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高级知识分子因公、看病用车应给予保证。
南方籍的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知识分子,按其本人定量标准,每月供应大米百分之五十。
(六)企业中的设计、工艺、试验、研究等技术人员在奖金、加班费等问题上,与产业工人同样对待。对于科研、革新、新产品的成果奖励的分配,不要搞平均主义,授奖项目的主要工作人员所得奖金数量,应不少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五、建设山区,实行奖励和有进有出的政策
在我区山区(固原地区、盐池、同心两县,中卫、灵武县的山区)工作的技术员、医士、护士等同级业务技术职称者(含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发给技术岗位津贴五元。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包括在学校工作的大专毕业十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二十年以上工龄的中小学教师)的各类知识分子每人每月发给技术岗位津贴十元。
对在山区工作的知识分子,实行“有进有出,以进为主”的方针。凡在山区工作满十五年的外省区和宁夏川区的知识分子,本人要求调出的,要有计划地、逐步地给以解决。对继续留在山区工作的外地同志,从第十六年开始,每月增发奖励津贴五元。
以上两种津贴,调出上述地区后即取消。
六、关于归国华侨、侨眷、台湾省籍的知识分子待遇问题。
对归国华侨、侨眷、台游省籍的知识分子,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照顾;对于他们中工资偏低、生活困难较大的应给予特殊照顾。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对知识分子要做生动的、实际的、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进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激发他们的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要和知识分子交朋友,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对知识分子中积极要求入党又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凡在地级单位担任正、副总工程师和相当这一职务的知识分子的党员干部,以及高级知识分子的党员干部,可以阅读或听取发至地级的有关文件和传达报告;中级知识分子的党员,可以阅读或听取县团级的有关文件和传达报告。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知识分子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把知识分子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讨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知识分子工作座谈会,听取意见,解决问题,把我区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全部力量。
以上决定如与中央今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中央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