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市直管旧公房售后公用部位、设施维修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8 生效日期: 1996-12-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唐价农字[1996]第28号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和市房改办《关于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十一月廿六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售后公房公用部位、设施的划分以及维修收费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有部位、公用设施维修收费标准
  公有住房出售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由住房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维修费收取标准:楼房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00元;平房(含各自楼)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同一单元各自楼归两人以上产权人所有,执行楼房收费标准。

  二、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划分
  1.楼房:公用部位包括:基础、维护墙、承重墙梁柱、屋面顶层楼板、门斗、外墙面、散水、甬路、垃圾道系统、落水管系统、外窗油饰以及公用楼梯、阳台和走廊;公用设施包括:水表、电表以上(含表)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下的排水设施。采暖和煤气设施全部为共用设施。
  2.平房:供水、供电设施以计量表为界划分公用和自用设施,排水系统以院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划分。采暖和煤气设施全部为公用设施。

  三、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30%住房维修周转金的利息,直接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

  四、供电、自来水、热力、煤气各专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责任的划分,仍按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基字(1990)第106号文件执行。各专业公司不得再向住房产权人收取维修费,维修经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公共维修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